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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16  浏览次数:167

(一)纳税⼈出⼝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摘⾃《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

(二)纳税⼈出⼝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摘⾃《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

(三)出⼝商⾃营或委托出⼝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摘⾃国税发〔2005〕51号)

(四)下列出⼝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复出⼝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军需⼯⼚⽣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 、增值税⼩规模纳税⼈出⼝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6 、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如:农业⽣产者销售的⾃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

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不予办理出⼝退税。(摘⾃国税发〔1994〕031号、国税发〔2007〕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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