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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分批装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中轴网  浏览次数:210
       国际货物分批装运详情,中国轴承网将结合案例为大家详细说明。
       1、案情介绍
  中国某公司与外商成交出口焦炭2000公吨,约定采用分批装运,装运日期为1987年3月至6月,每月装运500公吨,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并受《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的约束。中方公司按照买方开出的信用证于3、4两月装运500公吨焦炭出口,并按时交单议付。但因国内市场货源紧缺,5月份运输线路出现故障,部分焦炭未能按时装运出口,导致中方公司在6月份一次运出1000公吨焦炭,并凭单向银行议付货款,但却遭到银行拒付,其理由是我方公司5月份未按信用证装运焦炭出口,信用证已失效。我方只好将付款方式改为托收方收到货款。但最后仍不得不向买方偿付损失赔偿金近万美元。
       2、案件结果
  我方向银行议付货款时遭到拒付,其理由是我方公司信用证已失效。我方只好将付款方式改为托收,并向买方偿付损失赔偿金近万美元。 
       3、基本理论
  国际货物装运是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装运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一项买卖交易活动能够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本案涉及到分批装运的问题。《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中明确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船。在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如其中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的条款对卖方较为有利。一些国家的合同法规定,若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未对装运加以规定,则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由此,建议国际贸易当事人最好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此项内容予以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4、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与信用证完全独立的法律文件。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分批交货的合同除非各批货物之间存在互相依存之关系,否则,各批交货均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因此,本案中对其中一批货物交付的违反,并不影响其他各批交货的合同。中方公司应仅就5月份未装运出口部分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其他各批货物买卖的履行应照常进行。
  但同时案例中载明受《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的约束,信用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适用该惯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惯例,对于分批交货的信用证,如果其中任何一批货物未按时装运,除非开证人另行授权,否则以后各批交货均告失效。所以,当本案当事人6月份向银行议付货款时,信用证已失效,银行也因此有权拒付货款。
 
关键词: 中国轴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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