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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贸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7  浏览次数:748

       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
       在海关业务中,租赁贸易主要涉及的三个相关监管方式:租赁贸易、租赁征税、租赁不满一年。
       租赁贸易(监管代码1523),是指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 
       租赁征税(监管代码9800),是指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使用该监管方式; 
       租赁不满一年(监管代码1500),是指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填制规范及要点:
       1、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监管代码0110)。
       2、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为“加工贸易设备”;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补偿贸易”。 
       3、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期满复出(进)口,报“退运货物”;租赁不满一年期满复运出口或进口时监管方式报“租赁不满一年”,退运出境时贸易方式申报“其他”。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货物进口,首次申报时应填制两份报关单: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租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或“租赁不满一年”(租期在一年之内且分期支付租金的特殊情况)。申报总价栏申报货物总值,征免方式为“保证金”,对货物总值交纳保金。 另外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申报总价栏填报合同约定的首期租金,征免方式为“照章”,“关联报关单号栏”填报其对应的 “租赁贸易”或“租赁不满一年”的报关单号,对租金缴纳税款。此后每期支付租金缴纳税款时,监管方式均申报“租赁征税”,适用海关每次接受其申报手续之日的税率和汇率。 
       5、国内企业以租赁贸易方式运往境外的货物,如出境时已按租赁贸易方式申报,且手续完备的,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复运进境时,可凭国内税务机关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或已退还出口退税证明,免征进口税收。
       6、租赁贸易(监管代码1523、1500、9800)进口货物属于有条件对外付汇范畴,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租赁贸易(监管代码1523、1500)出口货物须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7、租赁贸易(监管代码1523、1500)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应向海关提供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8、租赁进口货物一次性支付租金,经营企业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清税款;分期支付租金时,企业应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前向海关申报,否则海关按照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第16日起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租期届满后需留购、续租的,应当在届满后30日内办理,否则自第30日起海关加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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