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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3  浏览次数:182

(一)授信开证
1、定义
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是银行为客户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企业均可便捷地循环使用银行的短期授信资金,以满足其对金融服务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
授信开证就是指企业在其授信额度内,在符合开证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免交或缴存相应比例的保证金开立信用证。
授信开证的特点在于,客户可以充分利用银行信誉,无须现款,减少资金占用,更合理有效地运用资金。同时,由于授信额度具有可以循环使用的特点,申请人在办理开证业务时还可以免去银行内部为控制风险而设定的繁杂的审批流程。在信用证业务实务中,银行对一些资信较好、有一定偿债能力的进口商,免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为其开立信用证。虽然银行在此时没有向开证申请人提供资金支持,但由于减免了保证金,从而减轻了申请人的资金压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授信开证实际上是开证银行为进口商提供的一种作为信用支出的保证,因此它也是一种融资便利。
2、办理流程
信用证申请人要办理授信开证,应首先根据开证银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向开证银行申请相应的授信额度,这些资料通常包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用以证明申请人的资质及还款能力,除部分信誉卓著的申请人外,多数申请人还会被要求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申请人在授信额度内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根据银行的有关规定免交或缴存相应比例的保证金;信用证到单后,申请人于付款前备足资金支付信用证款项。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授信开证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如果银行内部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可能导致授信审批环节出现道德风险或操作性风险。
(2)贸易背景不真实。信用证业务如果不是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就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因为银行都是根据贸易背景来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进口商利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处理单据的特点,伪造贸易合同、单据等进行欺诈,会给银行带来资金和信用方面的损失。
(3)不能有效地控制货权。如果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不是全套物权凭证或开证行不掌握全部货权,如1/3海运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且不需要银行背书转让申请人即可直接提货,银行丧失了货权,对于付款的资金来源就失去了一项保证。
(4)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付款时无力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银行针对授信开证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控制内部流程。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其次,科学的评审方式和内部流程管理也可在较大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此外,建立专业化较强和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队伍,设立较高水准的信息系统和内部监控系统,也是银行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措施。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效担保。开证行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事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部分保证金。
(3)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控制货权。对于信用证要求非全套物权单据或非物权运输单据的情况,开证行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有戏落实银行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全套提单通过银行提交或非全套物权单据要经银行背书或授权申请人方可提货等。这样,当申请人不能按时办理相关付款、承兑手续时,开证行一旦进行了垫付还可以通过处置货物来得到补偿,减少损失。
(4)加强后期管理,跟踪贸易进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应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货物的销售情况及企业的应收账款明细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早发现及规避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如要求申请人追加保证金等。
(5)拒绝办理授信开证的情况。对于授信额度不足、以往办理信用证业务中有不良记录、生产经营已出现重大问题或潜在危机的企业,银行应拒绝为其办理授信开证。
(二)提单背书
1、定义
提单背书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收到以开证行为抬头的正本物权凭证时背书给开证申请人凭以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提单按收货人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两类,对不记名提单的背书使得这类提单可以流通转让,充分体现了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这里所讲的提单背书,仅指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以其自身的指定人为抬头人,即做成“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开证行收到提单后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凭以向船公司提货。
2、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对信用证单据进行承付前申请办理提单背书业务,通常是因为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应将全套正本提单中的一份直接寄给信用证申请人,使其可以在收到通过银行提交的单据前先行提货,但提单的收货人为开证行。
(1)申请人申请办理提单背书时应向开证行提交如下文件:
提单背书申请书。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银行提出拒付与该笔提货相应的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银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
信用证项下以开证行为抬头的正本海运提单。
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正本或复印件。
承运公司或其代理发出的到货通知或其他能够表明货物已经或即将到港的证明。
开证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2)开证收到申请人要求办理提单背书的申请后应仔细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各种文件,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缴存相应的保证金,然后对提单进行背书。
(3)申请人凭背书后的提单向船公司提货,并在收到开证行关于正本单据的提示后对单据进行承付。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提单背书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1)贸易背景不真实;
(2)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
(3)到单存在不符点。
银行针对提单背书的风险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落实有效担保。提单一经背书后即成为申请人凭以提货的有效文件,开证行也因此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因此开证行必须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全额保证金,必须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应格式的信托收据,具体说明在赎单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并负责赔偿银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在对提单进行背书后,开证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提单背书仅限于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的提货,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
(4)严格约定申请人不得拒付。在办理提单背书前,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对于寄来的单据,无论其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付款或承兑。开证行如根据申请人所提示的单据审出不符点,申请人应表示接受不符点并同意付款或承兑,否则不予办理提单背书。
(5)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开证行应重视申请人的一贯做法,对信誉较好的老客户也不可过分掉以轻心,要随时关注其业务变化,并设立风险控制底线;对不知底细或信誉不良的客户更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定,密切关注,严格把关,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提单背书,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欺骗。
(三)提货担保
1、定义
提货担保业务是指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货物先于物权凭证到达目的地时,为其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承担先行放货责任的保证性文件的行为。
从提货担保的实践来看,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银行对船公司所作出的一种保证行为,即如果进口方最终不能提供正本提单,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作出担保的银行通常是信用证的开证行。
(3)担保的对象仅限于信用证项下的提货。
(4)提货担保项下银行的担保责任具有无限责任的特点,当提货担保项下发生索赔时,由于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本身,开证行赔付的金额可能比单据金额要多。
(5)担保期具有不确定性,担保责任在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时解除。
2、办理流程
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前提应该是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提单交开证行或虽不是全套正本但是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须经开证行背书后方可向船公司提货。
(1)开证申请人需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申请时应向银行提交如下文件:
提货担保申请书。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银行提出拒付该笔提货担保相应的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银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并在收到正本提单后及时换回提货担保书退还开证行。
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
信用证项下商业发展发票正本或复印件。
承运公司或其代理发出的到货通知或其他能够表明货物已经或即将到港的证明。
开证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2)开证行收到申请人要求办理提货担保的申请后应仔细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各种文件,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缴存相应的保证金,然后为申请人出具提货担保书。
(3)申请人凭提货担保向船公司提货。
(4)开证行收到正本提单后凭申请人的付款或承兑放单给申请人。
(5)申请人用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换回正本提货担保书退还开证行。
(6)开证行解除提货担保项下的担保责任,将保证金(如有)退还申请人。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来自担保业务本身的风险。在提货担保中一般带有以下词句“因敝公司未凭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弊公司负责赔偿。XX公司(申请人)……我方(开证行)保证上述承诺之履行。XX银行”提货担保是保函的一种特例,一经开出即成为开证行的或有负债,是开证行不可撤销的有条件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开证行作为担保人负第二性的付款责任。提货担保是不依附于信用证和交易合同而独立的法律文件,担保人根据提货担保条款对船公司进行赔付,当申请人拒绝对船公司的索赔履行赔偿责任时,只要船公司提供了提货担保规定的声明,担保人必须对船公司的损失进行赔付。
(2)来自提货担保时效性和格式的风险。申请人凭提货担保办理提货手续后,有义务在收到正本提单后,将正本提单交还船公司换会提货担保,并将提货担保退还开证行销案。目前沿用的提货担保格式一般对效期未作明确规定,也未规定自动失效条款,这种提货担保属于敞口保函。申请人可能在收到全套正本提单后,不去船公司换回提货担保,致使开证行无法销案。
有些船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指定使用其自拟的提货担保格式,对保证人要求苛刻。这些自拟的提货担保格式往往包括:第一,保证人负责偿付未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及因上述货物发生的其他费用。第二,该公司其他财产被扣押或羁留,由保证人提供保释金或其他担保,并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这些条款显然不利于开证行的风险控制。
(3)来自利用提货担保行行骗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进口方与出口方串通诈骗开证银行(担保银行);进口方通过设计一定的担保措施来迷惑开证行,骗取提货担保书;担保行收取100%的保证金也可能受骗并陷入贸易纠纷;银行因办理提货担保而陷入无单放货的纠纷。
开证行针对提货担保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落实有限担保。提货担保既然一经开出就成为开证行的或有负债,开证行必须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全额保证金,必须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应格式的信托收据,具体说明在赎单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并负债赔偿银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在开出提货担保后,开证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提货担保仅限于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的提货,信用证中应要求全套正本海运提单通过银行提交,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由于提货担保存在金额与期限不确定的特点,银行在收到办理了提货担保的单据后,应督促申请人尽快向船公司换回提货担保函,尽早接触自身的担保责任。
(4)严格约定申请人不得拒付。在办理提货担保前,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进口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并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对于寄来的单据,无论其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付款或承担。开证行如根据正本提单复印件审出不符点,申请人应表示接受不符点并同意付款或承兑,否则不予办理提货担保。
(5)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信。开证行应重视申请人的一贯做法,对申请人进行授信评级,建立申请人档案,给申请人核定一个总的授信额度。提货担保应该视为开证行给予申请人的短期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一经开出必须在总授信额度中做相应扣减。对同一申请人前一笔提货担保应退还而未及时销案的,不应在开立新的提货担保。
(6)拒绝出具提货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开立提货担保,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另外,当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凭非全套货运单据对受益人付款、承兑或授权议付,开证行无法掌握货权时,也不应出具提货担保。
(四)进口押汇
1、定义
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开证行所有的协议后,开证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在进口商暂时不付款的情况下由进口商以银行名义办理提货和销售、处理货物。在此前提下,银行向其交单并先行对外付款,再由进口商在双方约定的到期日偿还银行本息。
进口押汇是开证行给申请人的一种短期融资,其特点是专款专用,即只能用于信用证项下的付款。
2、办理流程
申请人如需向开证行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首先应与开证行签订进口押汇协议或总协议,对双方在进口押汇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
(1)申请人就某一特定单据申请办理进口押汇时应向开证行提交以下文件:
进口押汇申请书
进口押汇协议
信托收据
开证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开证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缴存保证金。
(3)开证行对押汇款项进行发放处理并使用该款项进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汇。
(4)押汇到期时,申请人向开证行归还本息。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认真分析,尤其是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取决于客户的经营管理能力、外部市场情况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诸多因素,这也是影响第一还款来源可靠性的重要因素。
(2)申请资料要素与信用证不一致。
(3)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不是全套物权凭证。信用证中对于不同运输方式与运输单据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开证银行对于货权的控制程度,从而影响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所承担的风险。如果信用证要求非全套物权或非物权单据,如1/3正本海运提单直接寄申请人、空运单、铁路运单等,银行将失去对信用证项下货权的控制,加大融资的风险。
(4)单据存在不符点。对于不符点单据尤其是已经拒付过得单据,当申请人要求办理押汇时,如果开证行在拒付明确表明接单等候议付的指示,而又在没有得到议付行同意的情况下就付款放单办理了进口押汇,有可能会面临风险。
(5)押汇用途不符合规定,押汇期限过长或金额过大。
(6)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押汇款项难以归还。
银行针对进口押汇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限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效担保。开证行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全额保证金,必须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应格式的信托收据,具体说明在赎单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并负责赔偿银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在押汇款项发放后,开证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进口押汇应仅限于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几偿债能力,合理设置押汇期限和押汇金额。
(4)对于信用证要求非全套物权单据或非物权运输单据的情况,开证行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确定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方式或运输单据的合理性,对于要求非全套物权单据的情况,在开证时应尽量要求做成以开证行为记名收货人,以控制货权,降低风险,同时应有效落实银行对货物的所有权,以防被欺骗。
(5)对于不符点单据项下办理进口押汇,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同意对外付款。对于已经拒付的单据,如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要求办理进口押汇,除非信用证规定或开证行在拒付时明确表示在得到申请人同意后开证行可以自行处理单据,开证行应在接到议付行的授权后方可办理进口押汇并放单给申请人。
(6)开证行办理进口押汇后应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货物的销售情况及企业的应收账款明细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早发现、报告及规避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7)拒绝办理进口押汇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押汇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另外,对于已经存在押汇逾期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押汇业务。

(五)信用证代付及买方远期信用证
1、定义
信用证代付业务是指即期信用证项下单到后或远期信用证付款日前,开证行申请人如有融资需求,应即时提出申请,在开证申请人承担贴现利息的前提下,开证行指定或授权其代理行(偿付行)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代为偿付。待融资到期日,再由开证申请人偿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
买方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出远期信用证,由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即期或按信用证约定的提前付款期限,先行将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给受益人(或议付行),待付款到期日,再由开证申请人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
同进口押汇一样,进口信用证代付与买方远期信用证也都是开证行给开证申请人的一种融资,都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所不同的是进口信用证代付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向代付行要求的一种融资,以解决自身的资金问题,即代付行通过开证行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的间接融资,这种融资最终的借款人是开证申请人。
2、办理流程
(1)进口代付业务的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信用证申请人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前应首先与开证行签订进口代付协议,对代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并于付款日前向开证行提出代付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代付业务申请书
信托收据
进口合同
开证行要求的其他单据
第二,开证行对付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应要求其缴存保证金。
第三,开证行向选定的代付进行询价,并就融资价格分别与代付行、申请人达成一致。
第四,代付行向议付行付款。
第五,融资到期日,申请人备足资金偿还开证行和代付行的融资本息。
(2)买方远期信用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信用证申请人于受益人双方在开证前就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和融资条件达成一致。
第二,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开证申请书
进口合同
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承诺书
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开证行对申请人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贸易背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可要求其缴存保证金。
第四,开证行对外开出信用证,并在信用证中对信用证项下所产生的各项应付款项的承担方及各方的责任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外付款。
第六,融资到期日,申请人归还开证行融资款项。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和买方远期信用证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
(2)申请资料要素与信用证不一致;
(3)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不是全套物权凭证;
(4)单据存在不符点;
(5)融资用途不符点规定,融资期限过长或金额过大;
(6)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融资款项难以归还;
(7)作为代付银行,还会面临信用证开证行的信用风险。
由于代付行对开证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并不了解,只是应信用证开证行的要求对信用证进行偿付,作为代付行,受理此项业务是基于对开证行偿付能力的了解与信任,一旦开证行的经营出现问题,丧失了偿还能力,代付行也将面临融资难以收回的风险。
银行针对进口代付业务和买方远期信用证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则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限担保。开证行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全额保证金,必须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应格式的信托收据,具体说明在赎单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并负责赔偿银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在融资款项发放后,开证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进口代付业务和买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款项应仅限于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应根据申请人(代付项下还应包括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能力,合理设置融资期限和融资金额。
(4)对于信用证要求非全套物权单据或份物权运输单据的情况,开证行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具有落实银行对货物的所有权,以防被欺骗。
(5)对于不符点单据项下办理进口代付,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同意对外付款。对于已经拒付的单据,如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要求办理进口代付,除非信用证规定或开证行在拒付时明确表示在得到申请人同意后开证行可以自行处理单据,开证行应在接到议付行的授权后方可办理进口代付对外付款并放单给申请人。
(6)开证行办理买方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付款或进口代付后应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货物的销售情况及企业的应收账款明细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早发现、报告及规避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7)作为代付银行,当收到信用证开证行要求为其办理进口代付业务的询价时,应认真审核开证银行的资信情况,并对开证行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相关商品的国际市场变动情况进行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早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8)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在条款中明确开证行所应承担的付款责任,对于信用证项下产生的利息等开证行免责的部分要在信用证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9)拒绝办理进口代付的情况。作为开证行,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代付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欺骗。另外,对于已经存在押汇逾期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代付业务。作为被询价的银行,如开证行信用情况不能满足为其办理代付业务的条件,如信用等级低或在以往的合作中有不良记录等,则不应为其办理代付业务。
(10)拒绝办理买方远期信用证业务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开证行在受理开证申请时就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或存在对开证行不利的信用证条款,应拒绝为其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另外,对于已经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

(六)背对背信用证
1、定义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是指开证行凭客户提供的、以本行为通知行的正本信用证(简称原证,Master  L/C)对外开立以该证为基础的独立的信用证(简称背对背)。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本质上也是信用证开证行对申请人的一种融资,信用证开立的基础是以该申请人为受益人的原证,开证行可以根据原证的付款情况合理安排背对证的付款期限,以达到规避风险,为申请人融通资金的目的。
2、办理流程
(1)开证申请人收到以其为受益人的出口信用证(原证)。
(2)申请人以原证为抵押向开证行申请开立背对证,应向开证行提交以下材料:
事先与开证行签订的开证协议
开证申请书
用以抵押的原证原件
进口合同
开证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3)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
(4)开证行对外开出信用证。
(5)背对证开证收到背对证项下单据。
(6)申请人作为原证的受益人完成原证项下货物的生产、装运,并向背对证开证行交单。
(7)背对证的开证行作为原证的议付行将单据寄往原证开证行。
(8)收到原证项下单据款项。
(9)对背对证项下单据进行偿付。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客户信用风险及贸易背景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通常,申请人要求开立背对证都是有一张原证在先,申请人即为原证的受益人,在此基础上向银行申请开立背对证,原证的收汇为背对证的付汇资金来源,以此达到减少资金占用、合理有效运用资金的目的。因此,在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真实的贸易背景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开证行没有人认真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肯可能会陷入申请人无力偿还贷款或被欺诈的困境。
(2)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不是全套物权凭证。
(3)原证单据存在不符点,不能保证及时收汇。由于背对证是以原证为付款资金来源的,如果原证项下的单据存在不符点,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将直接影响到背对证的付款,银行为了维护自身信用,可能需要垫付被对证项下的款项。
(4)背对证与原证条款不匹配。由于背对证虽以原证为付款资金来源,但与原证还是相对独立的两个信用证,开证行在开立背对证时应合理安排背对证的偿付期限与偿付条款,否则可能出现背对证先于原证付款的情况,导致开证行垫付。
银行针对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效担保。开证行因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背对证开出后,开证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背对证的开立应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
(4)开立背对证,开证行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有效落实银行对货物的所有权,以防被欺骗。
(5)开立背对证时应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确定合理的付款期限,保证背对证的付款在原证款项收回进行;原证与背对证项下的货物应保持一致且背对证的装效期应早于原证的装效期。
(6)背对证开出后,开证行应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货物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企业的应收、应付账款明细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早发现及规避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拒绝开立背对证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开证行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开立背对证,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开立背证前,应认真审核原证,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原证不应开立背对证:
原证明确规定由其他银行作为议付行;
原证为转让信用证;
原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明确;
原证中含有对受益人不利的条款。
另外,对于以往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开立背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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