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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31  浏览次数:221

(一)打包贷款
       1、定义
       打包贷款是指银行以信用证的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保障,为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受益人的短期贷款。
       不难看出,银行为企业办理打包贷款业务,目的是为解决出口信用证项下受益人需要完成的生产、运输等所需资金问题,因此,打包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应该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或信用证的实际提货商,理论上也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并且有确定的还款来源。
       2、办理流程
      (1)信用证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以信用证作抵押,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打包贷款申请书;
       出口信用证原件;
       销售合同;
       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
      (2)受理银行对打包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
      (3)对符合放款条件的企业,银行完成款项的发放。
      (4)企业按照信用证规定发货后向银行交单。
      (5)信用证项下单据收汇后,收汇款首先用于偿还融资款项,余款入企业账户。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打包贷款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开证行的信用风险。有时可能由于开证行资信欠佳无理拒付或因破产倒闭失去偿还能力等原因,导致出口款项无法收回。实务中更多的是开证行无理挑剔,常见的原因是贸易背景发生变化,使进口商的利益受损,而开证行又向进口商提供了融资,为摆脱风险,开证行最方便的做法就是在单据中寻找不符点,这时哪怕是极小的瑕疵都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出口商银行将面临收不到款的风险。
      (2)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风险。如果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暴乱、政变或经济形势恶化等情况,可能造成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实行短期外汇管制政策,从而影响贷款的收回。
      (3)信用证条款的风险。信用证条款的风险主要是集中在软条款和运输条款两部分。所谓软条款是指受益人自身无法控制,即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满足其要求的条款。比较典型的软条款是货物需经进口方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这类条款对受益人而言意味着较大的风险,如果为含有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办理打包贷款,且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银行将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运输条款的审核主要是看信用证是否要求货权单据,以及是否要求全套货权单据。由于全套海运提单的每一份正本都具有同等效力,所以如果信用证不要求全套正本运输单据,就意味着出口方银行不能控制货权,如果为此类信用证办理的打包贷款,万一从开证行收不回款,出口方将无法通过处置出口商来得到补偿,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4)对受益人的信用风险审核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以及因受益人制单能力差导致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5)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出口商银行对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也应该进行调查和评估。在出口信用证项下,如果进口商履行了付款责任,开证行自行拒付的情况非常少见,但如果进口商支付困难或恶意违约,开证行拒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从而影响货款的收回。
      (6)用于办理打包贷款业务的信用证并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前面提到过,真实贸易背景是银行办理贸易融资的前提,打包贷款业务也是贸易融资的一种,如果贸易背景不真实,融资款项没有确定的还款来源,银行就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或被欺骗的收回。
      (7)融资期限与融资资金不合理。打包贷款的融资期限与融资金额应与用于打包的信用证相匹配。如果融资期限过短,融资到期时信用证款项尚未收回,银行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如果融资金额过大,超过了信用证款项所能覆盖的风险总额,银行同样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8)出口商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融资款项难以归还。
       银行针对打包贷款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效担保,打包贷款受理银行应对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在打包贷款发放后,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对信用证项下的生产、装运的环节进行跟踪,确保该证项下单据通过本行收汇。
      (3)打包贷款业务必须以出口信用证为基础,以信用证受益人或实际供货商为申请人,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偿债能力,结合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与单据金额,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金额。
      (4)贷款银行还应了解进口商、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的政局、经济环境、金融政策秩序以及受制裁等情况,密切关注进口商、开证行的资信变化以及国际市场信息的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5)贷款期限应根据信用证装运及付款期限而定,不已过长,金额应以信用证金额覆盖本息合计金额为宜。
      (6)为便于及时掌握已经叙做了打包贷款业务的信用证的金额、期限、付款条件等重要内容的变更情况,随时对贷款策略进行调整或对可能扩大的风险采取防范补救措施,贷款银行应优先选择通过本行通知的信用证办理打包贷款业务。
      (7)对叙做了打包贷款业务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应严格审核,尽量做到无不符点出单,减少单据被开证行拒付的可能性。
      (8)拒绝办理打包贷款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欺骗。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对于信证中存在以下问题的,不已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信用证中明确指定其他银行作为议付行;信用证条款模糊,索汇路线不清晰;开证行资信欠佳;信用证中存在对受益人或议付行不利的软条款。另外,对于已经存在贷款逾期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打包贷款业务。
      (二)出口押汇/贴现
       1、定义
       出口押汇业务是指出口地银行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承诺付款单据)向出口商提供的融资。
       出口贴现业务是指出口地银行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项下已经开展(保兑)银行承兑/承诺付款的远期单据进行的融资。
       出口押汇/贴现的作用是使出口商在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相符单据后即可在国外开证行付款前先行从议付银行得到款项,加速资金周转。
       出口押汇/贴现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出口押汇/贴现的申请人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
     (2)出口押汇/贴现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的保留追索权的融资;
     (3)出口押汇/贴现的融资期限通常比较短。
       2、办理流程
       信用证受益人如需向议付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首先应与银行签订出口押汇/贴现协议或总协议,对双方在出口押汇/贴现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
     (1)申请人就某一特定单据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时应向押汇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出口押汇/贴现申请书
       信用证项下单据
       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银行对押汇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融资比例,落实有效担保措施。
     (3)银行对押汇款项进行发放处理。
     (4)收到信用证项下贷款时,该款项首先被用于偿还押汇本息,余额入押汇申请人账户;如押汇到期仍未收到开证行付款,押汇申请人应以自有资金偿还银行押汇本息。
       3、风险防范
       与打包贷款业务相比,银行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业务也同样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开证行的信用风险。由于开证行资信欠佳无理拒付或因破产倒闭失去偿还能力等原因,有可能会导致出口款项无法收回。更为常见的情况是由于贸易背景发生变化,进口商的利益受损,而开证行又向进口商提供了融资,为摆脱风险,开证行最方便的做法就是在单据中寻找不符点,这时哪怕是极小的瑕疵都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出口商银行将面临收不到款的风险。
     (2)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风险。如果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暴乱、政变或经济形势恶化等情况,可能造成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实行短期外汇管制政策,从而影响货款的收回。
     (3)信用证条款的风险。用于办理出口押汇的信用证,其条款风险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信用证存在软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受益人是否满足信用证条件的主动权掌握在进口商手中,因此对出口商正常收回十分不利,银行在对这类信用证项下单据办理出口押汇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或不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贸易融资主要是在控制物权凭证的前提下提供的资金或融资便利,缺少物权凭证或物权凭证不完善对贸易融资来说就是缺少了最基本的内容,极大地增加了银行的风险。在出口押汇仲如果出口商提供的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或不能提供全套物权凭证就意味着银行未能有效地控制货权,其融资的风险全部形成敞口。
       3)信用证为转让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是转让后的信用证,且转让行在信用证中明确表示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而是要待收到开证行付款后才对转让证进行偿付,则意味着出口商的收款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此类信用证项下单据办理押汇,银行同样面临很大风险。
     (4)对受益人的信用风险审核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的风险,出口押汇业务还会面临因受益人制单能力差导致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5)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在出口信用证项下,如果进口商履行了付款责任,开证行自行拒付的情况非常少见,但如果进口商支付困难或恶意违约,开证行拒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从而影响货款的收回。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的信用对融资款项的收回有着很大的影响。
     (6)用于办理押汇/贴现业务的信用证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同打包贷款一样,如果贸易背景吧真实,融资款项没有确定的还款来源,银行就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或被欺骗的风险。
     (7)融资期限与融资金额不合理。出口押汇/贴现的融资期限与融资金额应与用于打包的信用证相匹配。如果融资期限过短,融资到期时信用证款项尚未收回,银行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如果融资金额过大,超过了信用证款项所能覆盖的风险总额,银行同样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8)出口商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融资款项难以归还。
       银行针对出口押汇/贴现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效担保。押汇银行应对押汇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和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在押汇款项发放后,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对于不符点单据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更要从岩审核,谨慎办理。
     (3)出口押汇/贴现应以信用证项下单据为基础,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偿债能力,结合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与单据金额,合理设置押汇期限和押汇金额,押汇期限不宜过长,金额应以单据金额为上限,以押汇本息合计不超过单据金额为宜。
     (4)押汇银行还应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的政局、经济环境、金融政策秩序以及受制裁等情况,密切关注开证行的资信变化以及国际市场信息的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5)严格审核单据。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国际惯例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对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的单据要做到单证相符,同时还应尽量对单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单据应进行核实,以避免欺诈情况的发生。
     (6)拒绝办理出口押汇/贴现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押汇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对于信用证中存在以下问题的,不宜办理押汇业务:信用证中明确指定其他银行作为议付行;信用证条款模糊,索汇路线不清晰;信用证中存在对受益人或议付行不利的软条款;信用证未要求提交全套物权单据或为要求物权单据。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局势紧张动荡或发生战争、金融危机以及外汇管制的情况;信用证为转让信用证,且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另外,对于已经存在押汇逾期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押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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