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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卖家必知的加工贸易知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2  浏览次数:21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工贸易顺应国际分工的发展趋势,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成为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和主要贸易方式之一,在吸纳就业、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密切内地与台港澳经贸关系以及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于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具体规定如下:
       东部地区(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其他的省市则为中西部地区)现有企业可以继续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但须按规定缴纳台账保证金。
       东部地区在公告发布之日( 2007年7月23日)后获得外贸权的新设立企业,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可以从事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东部地区已承接过委托加工,但不具有外贸权的加工企业,在公告发布之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在公告发布之后规定时间内取得了本企业外贸权的,不视为新设立企业,可以开展限制类和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但无论是否获得外贸权,该类企业均可继续承接委托加工业务。
       加工贸易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端和不协调之处。诸如,由于处在国际分工产业链的低端,我国加工贸易基本上是贴牌生产,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增长数量与增长质量不平衡,由于交通成本等原因,加工贸易企业在区域发展上还不平衡;由于粗放型生产,一些加工贸易产品生产与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不平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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