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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不必改的“错误”(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28  浏览次数:157
  五、对信用证双到期的处理 

 

如果双到期的信用证的到期日是合同装运期后15天以上的日期,不必修改信用证。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是有期限的,这就是信用证的交单到期日。ucp500第四十二条规定:“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到期日……为付款、承兑或议付规定的到期日可解释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单据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提交。”为了便于出口方在装运货物后,能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向银行交单议付的工作,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要求信用证的到期日规定在装运期后15至21天,但有的信用证把最后装运期和信用证到期日规定为同一天,我们称之为“双到期”。有人认为:双到期的信用证,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没有制单、交单议付的时间,双到期信用证需要修改。是不是所有的双到期信用证都需要修改呢?这就要把双到期与合同的装运期相比较:如果双到期的日期仅仅是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日期,出口方在原拟定时间装运货物后,缺少制单、交单议付的时间,出口方有理由要求进口方修改信用证,按照合同条款展期;如果双到期的日期是合同装运期后的15天以后的日期,双到期已经包含了出口方在装运后制单、交单议付的时间了,那么,出口方就没必要再要求进口方修改信用证了。 

六、未规定交单期限

交单期限是为了保障信用证申请人的权益而向受益人规定的,它要求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一定期限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货物发运装船后,若受益人在交单期内,没有及时交单,银行就解除必须付款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没有规定交单期限,何时交单呢?一定要修改信用证吗?不!按照ucp500第四十三条对到期日的限制的规定:“除规定交单到期日以外,每一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装运期后必须按照信用证条款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期限,银行将不接受晚于装运日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不得晚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这就是说,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我们就可将交单期视为21天。对没有规定交单日期的信用证,不必修改该项条款。

七、信用证的字母、单词拼写错误 

信用证上难免会出现一些字母、单词的拼写错误。有些有拼写错误的信用证是不用修改的,如果这些拼写错误有下列特点:①出现在无关紧要的位置;②不会影响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对货物描述、货物品质、数量、信用证金额等重要信息的正确理解;③信用证各当事人不会因为拼写错误可以对信用证内容作出各自不同的解释。在制作单据时,可以对信用证的拼写错误作一点技术处理,在这些拼写错误的字词旁边加上正确的拼写,并用括号括起来;当然,有时候也可以不理会拼写错误,按信用证原文照搬制作单据,也不失为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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