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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货物标的的确定(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26  浏览次数:185
  一. 商品的品名

 

商品的品名条款是国际贸易的买卖合同中主要条款之一。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 )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同时还应注意选用适合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二. 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表示品质的方法

国际贸易中所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包括以实物表示或凭说明表示两类。
  
  1. 以实物表示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
  
  (1)看现货成交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成交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又称“确认样品”。
  
  2. 凭说明表示品质
  
  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类表示品质方法中,可细分为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凭商标(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买卖,
  
  (6)凭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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