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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价格与支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26  浏览次数:179
  一.技术的价格

 

技术的价格是指技术受方为取得技术使用权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使用费的货币表现。也可以从供、受双方所处的不同立场和所提供的技术内容出发,把技术的价格称为:补偿(compensation)、酬金(remuneration)、收入(income)、收益(profit),提成费(royalty)、使用费(fee)、服务费(service fee )等。因此,技术价格可理解为上述各种字眼含义的总称。
  
  技术价格的高低是以利用该技术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大小为转移的,利用该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越大,其价格也就越高,相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越小,其价格也就越低。
  
  技术价格基本上是由三部分构成:进行技术转让交易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人员往来、准备资料等)、分摊的部分技术研制费和期得的利润。
  
  技术价格的表示方法与一般商品价格的表示方法不同。一般商品价格多采用固定价格,由买卖双方所约定的一个固定金额。技术价格则是同技术受方利用技术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联系在一起,用一种计算方法来表示。 

二.决定技术价格的因素

影响技术使用费高低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就一项具体技术转让交易而言,影响使用费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直接费用,即供方为达成技术转让交易和完成技术转让过程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准备工作的费用、派遣谈判人员费用、资料费、接待技术考察费用。
  2、技术供方的期得利润。
  3、使用费高低受技术生命周期和技术所处生命周期阶段的影响。对生命周期短的技术,技术供方索取的使用费高,反之索取的使用费低。在技术的生命周期内,技术经过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发展阶段、成熟阶段和衰老阶段。发展阶段和衰老阶段的技术,其技术价值低,索取使用费也低。转让成熟阶段的技术,其技术价值高,索取使用费也高。
  4、需要技术供方提供技术协助数量。
  5、技术用于何种目的及范围。技术供方对仅将技术用于某一种特定目的,或拟将技术用于一切目的的两种不同要求,索取不同的使用费。一般来说。后者的技术使用费将高于前者。
  6、技术受方对使用技术独占性的要求程度。如要求独占使用,即排除第三者及技术供方本身对该技术使用和销售产品的权利,技术供方要求的使用费高;如仅排除第三者,仍允许技术供方利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使用费亦相应低些;如允许技术供方把该技术同时转让给第三者,且其自身仍保留制造和销售的权利,使用费最低。
  7、技术供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与技术受方对技术的吸收能力影响技术使用费。
  8、技术供方之间的竞争。
  9、利用技术带来的经济效益决定着技术受方愿支付使用费的多寡。
  10、技术受方国家的政治情况和法律保护是技术转让顺利进行的前提,也是技术供方所担心的主要问题之一。
  
  总之,影响技术使用费的因素多种多样,但可以肯定地说,技术供方因技术转让的直接费用及最低预期利润,和技术受方因引进技术可能获取的最低经济收益是两个最重要的因素,也是技术使用费数额的上下限,最终技术使用费将处于两者之间,并且双方都认为是合理的。 

 

三.技术价格(使用费)的估定

使用费应是“技术受方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应从受方的总收入中支付。国际上通称为“LSLP”(Licensor's Share on Licensee's Profit),即技术供方占技术受方利润的份额。
  
  通过提成率的计算,分技术单元核算以及各项差价分析,就可以比较准确地估计出某项技术使用费的大致合理水平。

提成率的计算
  
  技术供方占技术受方利润的份额通常以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表示,该百分数通称为提成率(royalty rate)。提成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提成率=供方在受方利润中的份额*(受方的销售利润/受方产品销售价)或
    
  提成率=(支付给技术供方的使用费/产品的净销售额)*100%  一般讲,基础工业提成率应为2—3%;
  工业中间产品 应为3—4%;
  耐用消费品  应为4—5%;
  非耐用消费品 应为4—5%;
  高级技术产品 应为5—6%。 

 四.支付方式

技术转让交易的支付方式基本分为两类:对具有工业产权或不具有工业产权的专有技术,通常使用总付或提成费支付或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方式;对于技术专家的服务或技术协助,通常按提供服务的每人或每一单元时间支付固定的金额。但是各种支付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适当结合。
  
  1、总付
  
  总付指技术供方与技术受方谈妥一笔固定的金额,由技术受方一次或分期付清。
  
  总付金额是双方达成协议时商妥的,不随技术受方收益多寡而变动,不论其利用引进技术的效果如何,规定的金额都得照付。因此,技术受方承担了引进技术是否适用的全部风险。而技术供方收益有较确定的保证。鉴于此,国际上认为使用总付方式应考虑以下情况:
  1)当技术可以立即全部转移,而且技术受方能够立即全部予以吸收。
  2)用在较不尖端的技术或专有技术的转让方面,技术受方不需要技术供方不断提供有关技术进步或产品推销方面的技术情报,也不需要不断提供技术服务与协助。
  3)技术受方有较充足的资金,并打算尽快摆脱对技术供方的依赖。 

2、提成费支付
  
  提成费支付方式是指技术受方利用引进技术开始生产之后,以经济上的使用或效果(产量、销售额,利润等)作为函数、予以确定,按期连续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双方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只规定提成的比例和提成的基础,不固定合同期间技术受方应支付的技术使用费总额,只有当技术受方利用技术供方技术取得实际经济效果时,才根据合同规定计算提成费,按期支付给技术供方。 

3、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方式
  
  指订约后若干天内或收到第一批资料后若干天内先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这笔金额称为入门费或初付费,以后再按规定的办法支付提成费。入门费与总付是根本不同的概念,总付是支付技术使用费的全部金额,而入门费仅为技术使用费的—小部分,技术供方要求支付入门费的原因主要是:
  1)尽快收回为技术转让交易所支出的直接费用;
  2)补偿应技术受方要求提供的某些特殊或专门技术协助所垫支的费用。
  3)“披露费”或称“技术公开费”,技术受方决定引进技术之前,需要技术供方对技术的有关情况进行介绍,或到技术供方工厂进行考察,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泄露技术秘密,技术供方为弥补可能的损失,要求技术受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4)技术受方吸收消化技术的能力较差,估计在协议初期收益没有确实保证的情况下,技术供方一般要求较高的入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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