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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申请书的偿付协议和信用证的开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10  浏览次数:142
  开证申请书的偿付协议(Reimbursement  Agreement  of  Application  for  Credit]    规定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即开证申请书所包含的第二部分内容。其条款繁多,各银行的格式不尽相同,其内容大致包括下述各点:(1)开证申请人声明在其付清货款赎单前,信用证项下的进口单据及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开证行;(2)开证行及其代理银行只负单据表面上是否合格的责任,不负单据的真伪、货物的真、假、好、坏之责任;(3)开证行曩楠关信函和单据在邮递过程中的遗失、延误及电信延误、残缺等不负责任;(4)开证申请人到期时一定付款赎单;(5)开证行有权根据情况随时向开证申请人要求追加押金,开证申请人必须照办;(6)开证行有权决定,对进口货物代办保险及增加保险险别,其保险费由开证申请人负担。上述条款具体列明的只是开证申请人一面的义务,但作为开证行不是光有权利而不负任何责任。开证行对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收下后,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付款赎单,并可收回开证押金。开证行拒付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开证申请人有权提出责问和要求赔偿损失。此时出口商以及议付行、代付行、保兑行等同样有权向开证行提出异议。总之,开证行既不能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对外拒付,也不能以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对外付款。开证行因不负责任或犯有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应对开证申请人或出口商负赔偿之责,其赔偿的限额为跟单汇票或单据的面额加利息和费用,但对其他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信用证的开证[Issuance  of  Credit]    进口地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申请,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如进出口商签订买卖合约规定凭信用证付款时,应根据合约条款,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在开证前首先要对客户(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以决定客户应缴纳保证金的数额。开证时首先审查开证申请书的内容:(1)开证申请书内容前后不应有矛盾;(2)与进口许可证内容应一致;(3)避免申请书内条款与进出口国家的有关外汇贸易规定相抵触。然后依照开证申请书的指示和内容开立信用证。信用证申请书的内容一般有两部分:第一部分要求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中所必须基本内裔第二部分是进口商对开证行的声明或保证,明确进口商应承担的责任。信用证一般打印正本一份,副本若干(视具体需要而定),其中正副本各一份寄通知行,由通知行转交受益人,一份副本给开证申请人,一份副本开证行自备。信用证类别较多,开证时要按不同类别的具体规定或惯例去做。开证时,开证行要注意的事项:(1)要简明、准确、完整、及时地开立信用证,条款不可模棱两可;(2)一份信用证即是一份独立文件;(3)条款要单据化;(4)开证押金(保证金)的掌握。我国目前一般均需缴纳开证金额1000A,的押金,押金可用现金支付,也可用存款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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