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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加工贸易出口的流程(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17  浏览次数:181
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申领
补偿贸易应符合如下条件才能申领出口许可证:
A.该企业(项目)必须是按规定程序经拥有受权的国家相当一级的政府机关批准成立(立项)的。
B.该企业(项目)必须是按相应批准的经营范围及生产出口规模内组织出口。
C.该企业(项目)必须取得出口计划审批部门批准的,有效的出口计划。
D.该企业(项目)货物的出口价格必须符合理国家核定的出口协调价。
进料加工企业向发证机关申领进料加工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A.提供有相应权力的主管机关批准该进料加工项目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经贸管理机关同意,省经贸委计货处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出口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审批表》。
B.海关签注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出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正本及复印件(如是分批出口应提供一式二份复印件)
C.出口合同。
D.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E.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发证机关在审核上述材料,认真为符合办证规定后,在《登记手册》上加盖"以上出口许可证办讫"章并签署。如果该商品一批出口的,则据此签发出口许可证,如果是分批出运的,发证机关据此先核发《出口许可证分批领证表》给企业。以后企业凭此表及出口合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等多次领证,发证机关在分批表上逐次核减。
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企业,如果是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也要先办理企业编码手续。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及成品属于许可证管理商品内销时不能提交进口许可证将受什么处罚?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经主管部门批准转内销处理的,应视为一般进口货物,其中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补领进口许可证。不能补交进口许可证的,处货物等值以下、10%以上的罚款;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内销的,没收货物或追缴货物的等值价款,可以并处有关货物等值以下、30%以上罚款,或者应缴税款3倍以下、1倍以上的罚款。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转为内销处理的,应视为一般进口货物,按规定补偿进口许可证,不能补交进口许可证的,没收货物或追缴内销货物的等值价款,可以并处有关货物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或者应缴税3倍以下、1倍以上的罚款。
(4).其他规定
1).海关对不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范围的进口料件的管理原则如下:
对加工贸易进口辅料品种在下述范围内的,且合同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5000美元),由海关根据出口成品合同,核定辅料单耗用量,免办手册,不纳入银行保证金台帐的管理范围。口岸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定的合同验放。
对超合同金额超出5000美元的一律使用手册管理,但对合同金额在5000美圆以上1万美圆以下的不纳入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管理。
对评定的AA类企业不受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管理。
2).不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范围的进口辅料的范围
1、拉链;2、钮扣;3、鞋扣;4、扣绊;5、搭扣;6、摁扣;7、垫肩;8、胶袋;9、别针;10、大头针;11、胶贴;12、纸贴;13、棉线;14、提帮线;15、缝纫线;16、绣花线;17、纸板;18、纸封;19、花边;20、滚条;21、纸盒;22、铁圈;23D型圈;24、方型圈;25、夹子;26、胶类;27、挂勾;28、风勾;29、衣架;30、尼龙绳;31、开线绳;32、晴纶绳;33、铆钉;34、汽眼;35、纸牌;36、商标;37、装饰牌;38、电脑牌;39、装饰用标牌;40、各种标签;41、电脑纸带;42、防腐剂;43、纸样;44、假带;45、窗帘绳;46、花纸;47、洗涤带;48、蝴蝶片;49、干燥剂;50、棉带;51、腰带;52、吊牌;53、玩具眼、鼻、头发;54、鞋眼;55、尼龙卷;56、魔术贴;57、条型码;58、塑料袋;59、密封圈;60、横头卡;61、嵌线;62、彩纸;63、汗衫边;64、裤勾;65、珠子();66、拷钮;67、胶纸衬;68、腰衬;69、说明书;70、橡筋;71、价格牌;72、品质带;73、尺码带;74、珠片;75、领插角;76、纸箱;77、五金配件;78、小型生产用工具(扣摸、胶针枪)
3).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保税区内企业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是否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由于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和保税区是在海关实际监管下的工厂和区域,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这些企业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4).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是否也要收取手续费
主管海关在办理合同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不另收任何手续费。
5.加工贸易核销
加工贸易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专用报关单等有效数据递交海关,由海关核查该合同项下进出口、耗料等情况,以确定征、免、退、补税的海关后续管理中的一项业务。
(1).海关对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包括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
1).经营单位要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严格按照海关的有关规 定单 独设立帐册,单独堆放,严禁与其他料件混放。
2).保税进口料件属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不能将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境内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不可擅自外发加工。
3).企业要安排专人报关员 或报核员)办理合同的审批、备案、核销以及台帐设立和核销手续。
4).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对遵守海关有关规定负有共同责任。
(2).进料加工及来料加工合同履约后,海关对剩余料件的征、免规定: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对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规定限额、限值内的可予免征税。
(3).开放市、区免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内销时应办理海关手续如下:
对外开放地区使用免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前款制成品经批准转内销时,有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海关对其所含税进口料件补征税款。
(4).内地单位将进口料、件运入特区加工应办理海关手续如下:
内地单位将进口料、件运入特区加工由海关核发《登记手册》,如果在加工料、件运入特区时,货主或其代理人不向海关申报的,其加工的成品运出特区时,海关按特区企业使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内销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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