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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货物的交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25  浏览次数:194
  (2)捐赠、援助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有些单位须提供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人民银行对成立基金会的批件; 

已生效的捐赠协议、意愿书或援助协议;有些单位须提供接受援助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书; 

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专项代理业务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国家主管部、委、局对经营有关代理业务的批件; 

货运公司还需提供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4)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5)国际旅行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营业执照; 

国家旅游局对国际旅行社资格的批件; 

国家旅游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 

(6)其它类 

特殊情况,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提供有关开户材料 

开户程序及有关要求

1、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限于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我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我局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4、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帐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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