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止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2、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颁发,环控[1996]204号(
受理条件
1、依法成立企业法人;
2、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和措施;
3、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办理程序
1、业主向办证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需提交:①进口废物申请书原件一式六份、②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表)一式六份;
2、窗口报局业务处室初审后,报省环保局审核、国家局审批;
3、市环保局将审批结果告知业主。
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收费情况
初审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