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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退关退货相关知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31  浏览次数:153

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称退关退货。

一、 已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出口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如果退运的货物已经申报办理退税的,并分别依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货物加工整理,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重新出口,或将退运货物退给供货企业不再出口的,出口企业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凭证明单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二)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的货物转为内销的,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作为其内销时进项抵扣凭证。

二、 已申报、未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后,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作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企业须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其应退税款在退税总额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退税业务补交税款(已申报资料正常办理退税)。同时,外贸出口企业还应填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内销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留存退税机关。

三、 未申报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由于有关原始单据在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退税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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