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 !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贸易指南 » 贸易须知 » 正文

进口合同的履行--接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09  浏览次数:160
  接货包括监卸和报验。 

 

进口企业通常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接货业务。可以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指定接货代理,此时出口商在填写提单时,在被通知人栏内应填上被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船只抵港后,船方按提单上的地址,将“准备卸货通知”(No-  tice  of  Readiness  to  Discharge)寄交接货代理。接货代理应负责现场监卸。 

如果未在合同或信用证中明示接货代理,则也可由进口方在收到船方通知迳直寄来的“准备卸货通知”后,自行监卸。但大多情况下,仍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作为收货人的代表,现场监卸。 

监卸时如发现货损货差,应会同船方和港务当局,填制货损货差报告。 

卸货后,货物可以在港口申请报验。也可在用货单位所在地报验。但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卸货港口向商检机构报验:(1)用于法定检验的货物;(2)合同规定应在卸货港检验;(3)发现货损货差情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后,在买方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对货物加以检验以前,不能认为买方已接受了货物。如果买方经检验,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直至拒收货物。因此,买方收到货物后,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

 
 
 

 
[ 贸易指南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贸易指南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