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曾庆豪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曾庆豪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3、聘任曾庆豪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全面生产管理工作,有助于更好的开展公司的生产工作,进一步稳定提升产品性能,从而增强公司竞争力,我们 同意提名曾庆豪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签字:
佘上能马铭志陈昆岗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