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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14  浏览次数:175

证券代码:000595证券简称:*ST西轴 公告编号:2012010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245,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常柴银川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柴公司)诉我公司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目前我公司已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宁民商初字第2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常柴银川柴油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争光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501

被告: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忠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持有的银国有用(2006026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座落在西夏区怀远西路的工业用地,地号为1212103,面积为7411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拥有。

2、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275391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常柴公司提出的理由:

1994年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和原西北轴承厂合资组建常柴公司,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散件和无形资产出资1200万元占60%股份,西北轴承厂以原宁夏柴油机厂厂房、设备、货币资金出资800万元占40%股份。2006年,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轴集团,由西北轴承厂改制成立,系我公司原控股股东)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与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常柴公司认为该转让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事实情况及本公司答辩理由:

1、公司附条件依法受让并依法登记为银国有用(2006026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常柴公司的虚假登记一说,违背客观事实。

2004年,因常柴公司原股东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轴集团合作期满,双方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常柴公司股权,由于股权转让涉及常柴公司部分具有国企身份的职工安置问题,在常柴公司确认所转让股权不含诉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由我公司安置职工后,经宁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宁夏国资委批准,我公司自西轴集团处取得位于西夏区怀远西路的工业用土地74117平方米工业用地。20052月,我公司和西轴集团签订了《关于西轴集团(原宁夏柴油机厂)土地转让的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西轴集团(原宁夏柴油机厂)银国用(2002)字第0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分割后的工业用地(约110亩)以出让方式全部转到我公司。西轴集团对该土地以往所享有的土地占用使用费收益权,也一并转让由我公司继续享有。2006331,银川市国土资源局经勘测核定,确定该土地的使用权人由西轴集团变更为我公司,并向我公司正式换发了银国用(2006026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我公司的上述受让行为,从《土地转让协议》的签订到《土地使用证》的取得,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无任何违反法律之处,常柴公司虚假登记一说纯属子虚乌有。

2、常柴公司对土地权属情况是知晓的,其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虚假的。

原西北轴承厂在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组建常柴公司时,并未将讼争土地使用权入股,常柴公司对此知情。依据《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西北轴承厂关于共同组建常柴银川柴油机有限公司的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以及常柴公司自行委托由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瑞衡分公司所作的中宇瑞衡评报字(2004)第02号《常柴银川柴油机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第355页,由常柴公司自己出具给评估公司的《有关建筑物权属及抵押情况的说明》第三项明确:评估房屋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其权属为西轴集团,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为西轴集团,据此,不难确认,常柴公司对讼争土地使用权未入股的事实是明确知晓的,其现在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虚假的,其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应受到质疑。

3、常柴公司将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明显错误。

常柴公司在诉状中陈述事实认为: 2006年,西轴集团在未告知常柴公司的情况下与我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常柴公司据此认定转让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且认为西轴集团在已将土地使用权投入到常柴公司名下的情况,又与我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无论常柴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显而易见的表现出是其与西轴集团之间的争议,我公司与西轴集团均属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主体,常柴公司以其与西轴集团的争议,将我公司作为被诉主体,显然是错误的,我公司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主体地位不适合。

4、常柴公司所诉即使成立,也已过时效,且常柴公司恶意提起本诉,故意损害我公司商业信誉。

1994年常柴公司原两股东合作时起,对诉争土地就有明确的权属界定,至2004年两股东合作期满转让股权时常柴公司再次对诉争土地权属进行确认(期间西轴集团于2002年登记取得银国用(2002)字第0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宗土地内含诉争土地)),常柴公司未以任何方式提出异议,期间时限10年,常柴公司从未对诉争土地权属以任何方式提出过异议;自2004年诉争土地拟用于对常柴公司原400多名国企身份职工进行安置,至2006年,诉争土地正式过户至我公司名下,常柴公司也未以任何方式对土地权属提出过异议;自2006年至201111月前,我公司多次与常柴公司商谈由其缴纳土地占用使用费,常柴公司也未以任何方式对土地权属提出过异议;2011122,当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其支付土地占用使用费诉讼后,常柴公司先以反诉方式妄图搅扰诉讼,再未达到目的后,又以所谓土地异议登记的方式提起本诉,我公司认为:(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二)常柴公司在诉争土地权属非常明确的情况下提起本诉,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且因我公司系上市公司,其恶意诉讼会严重损害我公司商业信誉,对我公司的生产经营会产生严重干扰,依法应予驳回。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2011122,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常柴公司支付上述诉争土地占用使用费,目前仍处于审理阶段。

此外,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我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银国有用(2006026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面积为7411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我公司,且依法获得。我公司长期并多次向常柴公司主张权利,协商催缴相关土地占用费,但常柴公司从未支付。当我公司无奈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其支付土地占用使用费诉讼后,常柴公司以无理的诉讼请求,通过上述恶意诉讼损害我公司商业信誉。

依据以上事实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暂无影响。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送达答辩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存在不确定因素,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及预计对公司的影响,谨请投资者把握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宁民商初字第2号。

特此公告。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95证券简称:*ST西轴 公告编号:2012011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一季度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2112012331

2.预计的业绩:亏损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亏损:-500万元1000万元

亏损:-138357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约-005

亏损:-006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12年一季度,公司经营业绩较2011年同期比有所改善,经营亏损的主要原因系销售收入较低所致。公司将进一步加大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力度,拓展新的轴承产品领域,扩大主导产品市场份额,降低成本及资产整合等方式提升盈利水平。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系预测数据,公司2012年一季度经营业绩的详细数据将于421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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