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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SKF”轴承产品罚款12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2  浏览次数:106
  中轴网    7月22日   讯)案由

  2014年7月1日,太原迎泽工商执法人员接到广州某某标代理有限公司举报。举报中称,王女士销售的轴承产品中存在涉嫌销售假冒“SKF”轴承产品。

  工商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王女士于2014年6月25日从上门推销轴承的业务员处以6000元的价格购进“SKF”轴承1118套,在太原市迎泽区自有的经销部进行销售,截止被查,尚未售出。上述轴承产品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鉴定方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认定为侵权商品,共计1118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价格共计57924.36元,违法经营额为57924.36元。

  分析

  “SKF”商标是瑞典制造滚珠轴承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203148,核定使用商品是第7类:滚珠轴承和卷轴轴承,滑动轴承等,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太原迎泽工商分局认为“SKF”为瑞典制造滚珠轴承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而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轴承均标注有上述商标,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

  结果

  当事人王女士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于当事人供述,该批次轴承尚未销售。当事人所销售侵权轴承的违法经营额共计57924.36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因当事人能够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一是没收、销毁侵权轴承1118套;二是罚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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