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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06  来源:中轴网  浏览次数:216
轴承网将结合实际情况, 向大家介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1、案情介绍 
 
美国哈迪公司以“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庞德公司购买300吨葡萄牙松节油,而实际上该批货物由葡萄牙供货人供货,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但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往东德的出口许可证,卖方船只由此未能装船。美方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

2、判决结果  

英国上议院判决,根据FOB合同规则,英国公司须承担未能装船的全部责任。英国庞德公司败诉。

3、基本理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即合同当事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履行合同项下之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

价格术语是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国际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常见的FOB、CFR、CIF三种价格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其中,FOB价格术语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价格术语之一。按照FOB价格术语的一般解释及《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FOB价格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报关、商检等出口手续;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完毕通知,并提交单据等。

4、案例分析  

卖方与供货方之间的约定不影响他在FOB价格条件下对买方应承担的义务。本案中,卖方英国公司与供货方葡萄牙商虽不在同一国家,但并不影响其承担在葡萄牙取得出口许可证的义务。

卖方因未申请到出口许可证致使货物无法装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英国上议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关键词: 轴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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